怎样给交通肇事逃逸定性
一、怎样给定性
1.明知道出车祸了还跑掉的;
2.觉得自己没责任就开车走人的;
3.喝完酒或没驾照,报完警还是走了又回来的;
4.把人送去医院也没管,自己跑掉的;
5.把人送去医院,留个假的名字、地址和电话就跑的;
6.在被问话时偷偷跑掉的;
7.虽然承认走了但否认出过事的,有证据证明应该知道的;
8.商量好赔偿费不够或没有说清楚,人就闪人的,而且没留下真实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二、怎样确定的情节标准
若肇事方违反道路交通相关法令,因自身故意或疏忽大意酿成以下任何一种情节严重的的,将被确认为罪:第一种情况为,在事故中导致一人丧命或至少三人受伤且需对全责或主责负责。
第二种情况则是,在事故中导致三人以上丧生,但需对同等责任负责。
第三种情况是,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直接损失,需对全责或主责负责,并且无力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
最后一种情况是,导致一人以上重伤,需对全责或主责负责,同时具备以下任一条件的,将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1)饮酒后或使用后驾驶机动车的;
(2)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
(3)明知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仍进行驾驶的;
(4)明知所驾机动车为无牌照或已报废的机动车的;
(5)严重驾驶的;
(6)为了逃避法律追责而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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