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认定全责的条件
一、肇事逃逸认定全责的条件
依据我国法律,对于逃逸案件中的责任判定主要有四种情形: 1. 若事故缘于其中某位当事人的逃逸而导致责任不明,则需推定该人承担所有责任;
2. 若事故归咎于其中一方当事人的逃逸,且最终认定结果为双方均无过失,即使属于,也需由逃逸方承担全部责任;
3. 若逃逸方在事故中存在安全违规行为或驾驶失误,而另一方并无过错,则逃逸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 若事故认定结果显示双方当事人均有责任,则可在明确过错比例后,适度减轻逃逸方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造成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的,处三年以下或者;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后逃逸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或者定罪处罚。
二、肇事逃逸后多长时间后到交警队算
肇事者在落网前主动归案,皆视为自首,无论其投案时间为何。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行为或嫌犯未经侦查机关发现,或已被察觉但仍未受讯问或未接受拘禁之时,主动、干脆地向公安部门、检察机关或法院报告。
如交通肇事后能自我投案并如实地交代罪行,应认定为自首,但须依据法律规定以较重的法定刑为准,斟酌考量是否从轻惩罚及从轻惩罚的尺度。
三、肇事逃逸和弃车逃逸的区别
弃车逃逸涵盖于肇事逃逸之内,其中也包括驾驶车辆逃逸。
关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必须明确其前提条件为“规避法律追究”,不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若肇事者在将伤者送医或待交管部门处理期间逃跑亦算作逃逸。
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即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情节加重犯。
要构成此情节加重犯,需满足以下三个条件:首先,肇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次,行为人须明知自身已发生交通肇事行为;最后,即使履行了对被害人的救治义务,但逃避责任查清仍属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指逃离现场,但也包括将被害人送医后再行逃离,甚至在现场躲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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