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构成交通逃逸罪量刑
一、怎么构成交通逃逸罪量刑
交通肇事逃逸乃指行为人在涉及道路交通运输中的严重情节下,因逃避执法部门的追责而选择逃离事故现场的行为表现。
此举属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刑罚因素之一。
在司法实践中,以下八种情况通常会被视为交通肇事逃逸:即明知交通事故已然发生,却仍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自认无责,从而驾车远离事故现场;交通事故当事人存在或等违法行为,在报警后未遵守现场等待处理的规定,弃车离开现场后又返回;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但在未进行报案的前提下擅自离开医院;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将伤者送至医院,但在离开时向伤者或家属提供虚假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交通事故当事人在接受调查过程中潜逃;交通事故当事人虽然离开现场,但否认曾经发生过交通事故,但有确凿证据表明其应当知晓该起事故的发生;以及经过双方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在未经协商的情况下支付的额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真实身份信息,有证据显示其强行离开现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
(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
(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
(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二、交通事故追尾逃逸什么罪
撞车跑路,就是肇事者犯了交通肇事罪啦!这是因为他不遵守交通规则,结果出大事儿,导致别人受伤甚至死掉,或者让大家的钱财受到了极大损失。
要是这种情况下,他还被抓起来判刑,那就得坐牢了。
要判罪的话,他心里得明白自己的行为害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哦。
如果他没意识到出事儿了,就跑掉了,那就不算“”,只是普通的交通肇事罪而已。
不过,我这里说的“明白”,其实就是他“知道”或者“应该知道”。
如果他明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引发交通事故,却假装不知道,然后跑掉,那还是算“肇事逃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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