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子女抚养
一、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
最高人民在审理涉及离婚事项的家庭纠纷案件中,关于子女的问题,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重要原则,即全力维护未成年人的最大权益。
在作出裁决过程中,我们将充分考虑孩子的年龄层级、健康状况、父母亲的抚养能力和条件等多个方面的因素进行最终的判断与取舍。
特别是对于不满三周岁的幼儿而言,通常情况下,法院会优先考虑将他们交由母亲来养育;如果在实践当中出现这位母亲无法承担抚养责任的特殊案例,那就会考虑转移至父亲身上。
针对那些超过两周岁的儿童,如果父母双方都提出了抚养请求,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公正的裁判。
而涉世未深的八岁及以上的大龄儿童们,也需要得到足够的尊重,因此他们的真实意愿亦会被视为重要参考依据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非婚生孩子抚养权协议书怎么写
在涉及到抚养权问题的协议中,应当明确列出以下关键信息:即双方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以及所育子女的详细状况;同时确定好孩子的抚养权归属以及探望权的具体规定;明确规定由谁来承担用,确保抚养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在这份协议中,各方应共同商讨孩子成长中所需要的生活环境、优良的教育资源以及权威的医疗保障,以确保其健康快乐地成长,同时也应明确划分各自在这些方面的责任和义务。
为了保证协议的法律效力,建议采用书面形式,由各方签署确认,并且可以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来起草相关文件。
另外,协议的内容必须严格遵守,始终把孩子的最大利益放在首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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