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什么时候做伤残鉴定
一、什么时候做
大多数情况下,应在治疗结束后的三个月内进行伤残鉴定,由于此时原由交通事故引发的伤痛已完全康复,且仍有误工费赔偿事宜待处理。
通常误工费自肇事受创之日起,截至定残前一日计付,若医生建议出院后需休养,则以此为依据计算误工费。
标准规定,误工时间以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
如受害者因伤致残而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工作规范》第五十三条
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由当事人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定、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二、交通事故定责任对面不来怎么办
若过程中对方未能配合出席,另一方可自行前往交管部门恳求负责处理该事故的交警将军事责任判定书出具并邮寄至对方手中。
无论对方是否在场或是否签署责任认定书,其有效性均不受任何影响。
后续受害者可依据此事故认定书,将肇事方及保险作为共同被告人诉诸法庭请求赔偿,先由肇事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额度内作出赔偿,如有不足则双方需按照事故责任认定书所示责任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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