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省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1. 医疗费:以医院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对受害者所必需的治疗支出为准,凭结算。
若需余后医治,仍按必需金额给予相应支付。
2. 误工费:对于有稳定收入者,损害其正常收入,则根据客观实际进行核算。
若高出当地生活均值三倍以上,则按三倍计;如无稳定收入,则以该地区同行业人均收入为参考。
3. 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事故所在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计算。
4. 护理费:护理人员如有收入,则按误工费规定计算;如无收入,则按当地生活均值计算。
5.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依据受害者伤残程度,以当地生活均值为基准,自定残之日起,连续赔偿二十年。
但五十周岁以上者,每增龄一岁减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七十周岁以上者,按五年计算。
6.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配置补偿性器具者,凭医院证明,按普及型器具费用计算。
7. 交通费:以实际必需费用为准,凭票支付。
8. 住宿费:参照事故所在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凭票支付。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和死亡。
二、伤者不结案怎么办
在过程中,不结案并不影响受害人进行合法的。
对于涉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既可选择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亦可直接诉诸于法律,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
倘若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双方仍然未能达成协议或即便已达成调解,但在调解书生效之后仍不履行的情况下,受害方有权通过司法程序维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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