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死者为孤儿没有近亲属谁可以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一、死者为孤儿没有近亲属谁可以提刑事附带
你知道什么叫“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吗?就是要为刑事案件中产生的损失负责赔偿的那个人。
这个被告基本上都是刑事案件的被告(包括个人、公司等等),不过有时候,也要赔钱给受害者的被告不一定就是那个刑事案件的被告。
记得最高人民那条规定,第86条,里面说,如果有人要为刑事案件中的损失负责赔偿的话,那就包括未成年的刑事被告的。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嘛,当然就是他们的爸妈了。
要是爸妈不在了或者没能力照顾孩子,那就得找其他人来当监护人了,比如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哥哥姐姐;还有那些跟孩子关系好的亲戚只要他们愿意,经过孩子父母工作的地方或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也能担任监护人的。
但是,如果这些人都没法当监护人,那就得让孩子父母工作的地方或家庭所在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从他们的亲戚当中选一个出来当监护人。
如果对这个选择有意见,想告状的话,那就只能去法院了。
《》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交通事故诉前调解效力
交通事故诉前调解工作完成之际,将可能带来两种截然不同的结果:其一为调解进展无果,导致双方就有关纷争诉诸于司法程序;其二则为调解成功,参与争议的各方协定签署调解协议。
前者的情况相对较为常见,对此无需赘述,重点在于讨论在后者中可能面临的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问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文书,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这意味着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达成的调解协议并不具备力。
由于调解协议难以执行,是否会导致当事人放弃这一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呢?针对此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加以应对:首先,在调解协议达成之后,调解员应当明确告知协议不具备强制执行力,同时向当事人提供前往部门对协议进行公证的建议,以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其次,也可以建议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出具正式的调解文书,以便更好地保障自身权益。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