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一、申请交通事故法医鉴定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申请交通事故法医学鉴定时,请务必关注以下几点重要细节:首先,司法鉴定机构必须从收到司法鉴定委托书之日起算,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完成鉴定工作;鉴定机构必须按照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和鉴定,并以书面形式出具检验报告和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书中需有鉴定人员的亲笔签字,同时,鉴定意见书上还需要加盖鉴定机构的公章。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鉴定机构确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确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五十四条
鉴定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并出具书面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由鉴定人签名,鉴定意见还应当加盖机构印章。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委托人;
(二)委托日期和事项;
(三)提交的相关材料;
(四)检验、鉴定的时间;
(五)依据和结论性意见,通过分析得出结论性意见的,应当有分析证明过程。
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应当附有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二、申请的时间
对于交通事故中关于鉴定环节所需耗费的时间,根据相关规定,若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之条件,公安机关的指定鉴定机构应于被委任之日起的24小时之内提供鉴定意见,并且需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的鉴定文书制作。
也存在部分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伤情较为复杂的情况,使得鉴定工作一时无法顺利进行。
在此种情形下,需待伤者病情趋于稳定之后,再行提出鉴定意见,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鉴定文书的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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