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撤销起诉
一、怎么撤销起诉
撤诉乃指在司法机关正式立案审理案件之后,并在确立最终判决结果之前,原告当事人出于自身意愿,主动地要求撤销其先前提出的诉讼申请的一种行为。
在发生涉及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在相关机构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了合理明确的判定之后,受害者便可依据相关的法律程序,向当地人民法院发起,主张肇事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撤诉申请的提交方式,只需在法院受理立案案件以后且在宣判前夕,以书面或者口头的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撤回申诉的请求即可。
申请撤诉的具体条件包括:
1、撤诉申请人须为原告本人、上诉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均可提出撤诉申请,此外,经过原告特别授权的诉讼代理人亦有权申请撤诉,而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同样具备提起撤诉申请的资格。
2、撤诉行为必须为原告诉求自愿实现之体现,除非原告亲情表示具体意愿,无人能够强制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同时审判人员亦不得以任何理由诱导、鼓励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3、撤诉过程必须合法合法,申请撤诉的时机应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判决结果出台之前;申请撤诉之人需具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于实体方面,撤诉行为不得存在规避法律之举,亦不能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更不能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之正当权益。
4、撤诉判决需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原告申请撤诉时,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审核,若申请符合撤诉要件,则由人民法院裁决准许撤诉,案件审理至此宣告结束;然而若申请不符撤诉条件,法院则应当再度裁决驳回申请,案件将持续审理。
《》第一百四十六条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八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二、交通事故报废后怎么处理
当汽车达到国家制定的强制报废标准时,车主需携带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照、行车以及原始车况信息,首先前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机动车回收机构,并依照要求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申请表》,由机动车回收企业负责核实机动车已经解体,随后向机动车所有者签发《报废汽车回收证明》。
在机动车解体之后的七个工作日内,机动车回收企业需要将《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机动车登记证书、车牌照、行车执照以及《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副本来交还给车管所进行归档保存。
车管所将为车主开具《机动车注销证明书》,随后,车主便可手握这份文件再次前去办理销毁养路费等其它与汽车相关的手续。
至此,报废流程就全面结束了。
根据公安部门的相关规定,当机动车在报废之后,机动车所有人如有购买新车辆并打算办理新车落户手续的需求,依然有权按照相应的程序申请继续使用原有的机动车号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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