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付全责的会判刑
一、交通事故付全责的会判刑
当在交通事故中,经判定,一方当事人负有完全的法律责任且其行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时,如涉及到人员的重度受伤乃至死亡,则该名责任人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乃至入狱服刑。
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的相关规定,对于那些在道路或水路交通事务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导致重大事故,致使他人身陷重伤或是命丧黄泉,甚至是使公私财物遭受毁灭性的损失的,都将面临三年以下或的严肃惩罚。
更为严重者,倘若在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事故后选择逃离现场或者存在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刑期将会进一步延长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对于那些因为逃逸行为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责任人,刑罚更是高达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然而,是否会被判刑,具体还要看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首先是事故的严重程度,即是否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财产的重大损失。
其次是违法行为,即是否违反了交通法规,比如行驶、驾车、等等。
再次是责任比例,即在事故中是否承担了全部或者主要的责任。
最后是事后行为,即是否选择逃逸,以及是否采取了积极的救援措施并进行合理的赔偿。
至于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也是法官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包括是否真诚认罪及悔过,以及是否以行动赢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在司法实践当中,若交通事故导致有人身亡,而且负有全责的一方当事人即便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书,亦不能排除被判处的可能性,虽然这种情况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例如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不具有再犯罪的风险、宣告缓刑不会对被告人所在社会环境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等诸多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筆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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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情况下,必须由使用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首先,若车辆是在被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且应承担赔偿义务的情形,则该车的实际机动驾驶员将承担这一责任。
其次,假设在租赁、借用等情况下,机动车所有者、管理人和使用人为不同个体,那么在发生事故导致损失的情况下,如果判定此为机动车本身的责任,则应由机动车的使用者负责负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机动车所有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招致了损失,那么他们也应当在其过错限度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全责方能调解
在交通意外事故中,即使肇事方承担全部责任,仍然有权参与调解流程。
事实上,调解乃是一种常用的化解交通事故纠纷的方式,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协商对话寻找双方皆可接受之解决策略,从而避免长期繁琐的司法程序之困扰。
以下内容,将为您详述交通事故调解过程中的一般步骤及可能出现的情形:
1.调解请求:当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有权要求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停。
同样地,当事人亦有权向地方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若双方意愿相同,亦可直接启动非正式的私人调解程序。
2.调解过程:在实施调解的过程中,调解员将会充分倾听双方的陈词,深入理解事故详情与各方的诉求。
接着,依据相关以及公正合理之指导原则,调解员会尽力撮合双方达到共识。
调解过程通常具有自愿性质,任何一方均有权拒绝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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