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中关于离婚子女抚养的规定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权归属原则。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抚养费的相关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三)探视权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离婚后,在什么情况下子女抚养费可以减少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可以减少:
(一)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经济状况发生重大变化。例如,因失业、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收入明显减少,甚至失去收入来源,难以按照原标准支付抚养费,且这种经济困难不是暂时的,而是持续一段时间且经努力仍无法改善。
(二)子女的实际需求减少。比如子女已满十八周岁且已能独立生活,或者子女虽未成年但因某种原因生活费用大幅降低,如获得了较大数额的遗产、赠与等,足以满足其生活、等方面的需求,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少抚养费。
(三)双方协商一致。如果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体谅对方的困难,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就减少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只要不损害子女的合法权益,这种约定也是有效的。
不过,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减少抚养费也需通过合法途径,如双方协商签订书面协议或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决。
三、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小孩应该由哪一方抚养
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小孩,原则上应由母亲直接抚养。这主要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从生理角度看,哺乳期内的婴儿对母亲的生理需求较为强烈,母乳是婴儿最理想的食物来源,母亲直接抚养有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从情感联系角度,婴儿在哺乳期与母亲建立了紧密的情感纽带,母亲的陪伴和照顾能给予婴儿充分的安全感。
当然,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二)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总之,在确定哺乳期内小孩的抚养权时,会以有利于小孩健康成长为出发点,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判断,通常优先考虑母亲抚养,但特殊情形下父亲也可能获得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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