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新争夺抚养权难不难
一、重新争夺抚养权难不难
重新争夺抚养权的难易程度受多种因素影响,不能一概而论。
一方面,若存在法定变更情形,争夺难度可能相对降低。例如,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情况,一般会综合考量并可能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
另一方面,若不存在上述法定情形,或者对方抚养条件较好且对子女成长无不利影响,重新争夺抚养权难度较大。因为法院在判定抚养权归属时,会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出发点,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所以,若要重新争夺抚养权,需充分收集和准备能证明自身抚养条件更优、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子女情形等相关证据,以增加成功几率。
二、关于孩子抚养协议
孩子抚养协议是涉及未成年问题的重要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关键内容:
一是抚养权归属。明确子女由哪一方直接抚养,这需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子女意愿(适用于具备一定认知能力的子女)等多方面因素。
二是的支付。包含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根据子女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支付方式,如定期支付(按月、按季或按年)或一次性支付;支付期限,通常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或独立生活为止。
三是的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双方应协商确定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具体内容,以保障非抚养方与子女的正常情感交流。
此外,协议还可对子女、医疗等重大事项的决策方式作出约定。签订抚养协议时,应确保协议内容符合规定,且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三、抚养费可以减少的法律依据
抚养费减少是有明确法律依据和相关情形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相关司法解释,在特定情形下,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请求减少抚养费数额。主要情形包括:
一是支付方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例如,支付方因失业、重大疾病、伤残等原因导致收入大幅减少,自身生活都面临困难,难以按照原标准支付抚养费。这种情况下,其实际支付能力的下降使得维持原抚养费标准变得不合理。
二是抚养子女的实际需求减少。比如,子女已经成年但仍在接受教育等特殊情况结束,或者子女的生活、教育费用因某种原因大幅降低。
三是其他特殊正当理由。例如,支付方需要负担其他重大经济支出,如多位老人、支付巨额医疗费用等,导致无力承担原抚养费标准。
总之,抚养费的减少需有合理合法的事由,并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进行调整,以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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