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起诉程序
一、起诉程序
(1)将诉讼状提交至法院对应执行部门;
(2)进入初步审查程序;
(3)如符合要求,则告知申诉人在7天内支付费用并正式立案;
(4)若未通过审核,则发回裁定书表示不予执行或拒绝当前申诉;如有争议,可以在10天内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诉;
(5)经过以上步骤,案件正式受理,进入排期开庭环节,提前告知各位当事人具体开庭事宜;
(6)在判决和裁定阶段,法院会发出公开宣判结果,宣读判决书,如有意愿,当事人可以递交上诉状以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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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二、没有造成伤残可不可以要求
交通事故无需致残亦可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尽管在中国的法律实践里,精神损失赔偿常与实际伤害度挂钩,但原则上只要达到伤残级别,就有较大概率获得赔偿。
即使没达到伤残级别,如事故引发严重后果,例如对受害人的日常生活、工作及心理健康产生重大影响,法院仍可能酌情批准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即使未构成伤残,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等人格权利受到非法侵害时,同样有权向法院申请精神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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