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鉴定
一、怎么鉴定
1.鉴定申请与裁决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方方面面包括当事双方以及他们的授权代理人均有权向上属的公安机关提交关于进行鉴定以及重鉴的相关申请。
请注意满足三点限制性要求:第一,申请鉴定的理由必须秉持公正;其次,所请求进行的鉴定项目对于探寻事实真相有着实质性的帮助;最后,需保证所请求进行的鉴定项目是可行且能够被执行。
至于公安机关需要开展哪些类型的鉴定工作,完全取决于调查案件的性质和复杂程度。
而针对事故调解所需进行的必要鉴定活动,则可以由相关的当事人自主选择已经于省级公安机关备案的鉴定部门进行。
2.鉴定事宜委托鉴定存在两种情况,其中第一种是被委托进行鉴定内容应依据需要鉴定问题的特性及难度,选择适当级别的鉴定机构。
关于事故调查所需的鉴定工作,通常由公安机关派遣或委托具有权威资质的鉴定人员或鉴定机构负责实施。
若遇公安机关难以独立完成的情形,亦可委托公安机关遴选出的具有社会公信力的鉴定机构进行。
必须强调,此类鉴定情况下,当事人无权直接选择鉴定机构。
至于第二类委托鉴定,涉及到对当事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医学诊断、对有关的评定,以及对有争议的财产损失金额的评估,都应该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鉴定与评估机构来执行。
这些机构既可能是公安机关自己设立的,也有可能来自于社会领域中的其他有资质的合法组织。
《程序划定》第39条
划定,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检修、鉴定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5日内指派或委托技术鉴定机构进行检修、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20日内完成鉴定,对于因技术原因无法在20日内完成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可以延长10日。遇特殊情况仍不能完成的,须报请省级公安机关交通治理部分批准。
二、交通事故需要怎么认定责任
1.若有任一方当事人刻意制造了道路交通事故,则该方当事人需对此承担全责,而他方则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由于一方当事人的过失诱发了道路交通事故,而另一方当事人在事件发生过程中并无违规行为,此时便应由引发过失的一方当事人来承担整个事故中的全部责任。
3.如当事人逃离事故现场,导致现场状况有所改变,相关证据消失殆尽,以致于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就应当由逃离者当事人单独承担所有的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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