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抚养权依据
一、法院判决抚养权依据
法院判决抚养权主要依据以下几方面:
一是孩子年龄。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除非母亲存在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不尽抚养义务等。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法院会根据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是抚养能力和条件。包括经济收入、居住环境、背景等。例如,一方有稳定且较高的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在抚养权争夺中可能更具优势;有稳定住所,能保障孩子居住环境的稳定,也是重要考量因素。
三是双方抚养意愿和陪伴时间。若一方有强烈的抚养意愿,且能保证有足够时间陪伴孩子成长,法院会予以考虑。同时,一方如有不良嗜好、犯罪记录等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将抚养权判归该方。
二、增加或减少情形
抚养费的增加或减少情形,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关于抚养费增加的情形:
一是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和物价上涨,若按照原来约定或判决的抚养费标准,无法保障子女正常生活,可要求增加。
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比如子女突发重大疾病需要长期治疗,或者进入费用较高的学校学习等,支出明显增加时,可申请增加抚养费。
三是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例如抚养方的收入大幅增加等。
抚养费减少的情形主要有:
一是给付方的收入明显减少。例如给付方失业、患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不可抗力导致经济困难,确实无力按照原标准支付抚养费。
二是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显著提升。若抚养方经济状况大幅改善,能够独自承担子女大部分甚至全部生活、教育费用,可适当减少另一方的抚养费支付。
三是子女的实际需求减少。比如子女已完成学业、找到工作,有了独立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此时可考虑减少抚养费。
三、争取孩子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在争取孩子抚养权时,以下是一些较为有利的条件:
一是自身抚养条件和能力更佳。例如有稳定且足够的收入,能为孩子提供良好的生活、教育和医疗条件。有稳定住所,可保障孩子居住环境稳定。
二是自身品德和健康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无不良嗜好,如赌博、吸毒等,能为孩子树立正确价值观;同时身体健康,有精力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和成长。
三是孩子的生活习惯和意愿。若孩子长期跟随自己生活,已形成稳定生活习惯,改变生活环境可能对其成长不利;且对于八周岁以上的孩子,其真实意愿在抚养权判定中会被充分考虑。
四是自身及家庭能给予孩子更多关爱和陪伴。比如家庭成员能协助照顾孩子,使孩子在充满爱的环境中成长。
五是对方存在不利于抚养孩子的情形。如对方有严重疾病、虐待孩子等行为,自己争取抚养权的优势则更为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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