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一、不适用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主要应用于双方协议离婚过程中,而在方面则并无相应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若在接下来的三十个自然日内,有任意一方表示不愿离婚,均可向该婚姻登记机构提出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当冷静期结束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到来时,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领取书;如未能按时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的,应当签订书面,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未离婚离婚协议有效吗
的公证并非是使离婚协议书产生法律效力的必备条件,即使未作公证,若该协议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达,依然具有约束力。
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当离婚协议书在夫妻双方办理完毕后方可正式生效。
离婚协议书不能作为婚姻状况的有效凭证,相反,应视为离婚男女之间关于婚姻状况的一种陈述与证明。
提起协议离婚的一方和另一方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只要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准并认可,那么其法律效力便得以确立。
协议离婚的双方均需按照离婚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各项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至于是否进行公证,这并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程序,而是由协议离婚的双方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需要进行公证。
经过公证的离婚协议书,在其中一方向人民提出申请,请求确认其法律执行力时,人民法院可基于其公证效力直接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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