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处分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与违约责任如何认定
关于转让未来作品权利合同的效力。著作权法明确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可以转让。但本案中,双方签订合同转让协议作品著作权时作品还未创作,涉案合同实际为约定未来作品著作权转让的合同。就这种转让行为的法律效力,著作权法没有明确规定,常见的疑问是作品还不存在,何谈权利之转让。但这一问题只与合同的履行有关,与效力判断并无关系。一些国家对未来作品权利转让效力不予承认,或者进行一定的限制,主要是出于公共政策和利益衡量的考虑。由于作者和出版商、录音录像制作商、电视广播组织等作品传播者的力量对比一般较为悬殊,在合同谈判时常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立法对权利转让作一定的限制,在某种意义上有利于维护作者权益。但法律承认未来作品权利转让,对促进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亦不无积极作用。
著作权,分为著作人格权与著作财产权。其中著作人格权的内涵包括了公开发表权、姓名表示权及禁止他人以扭曲、变更方式,利用著作损害著作人名誉的权利。著作财产权是无形的财产权,是基于人类智识所产生之权利,故属之一种,包括重制权、公开口述权、公开播送权、公开上映权、公开演出权、公开传输权、公开展示权、改作权、散布权、出租权等等。著作权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达形式,而不是保护思想本身,在保障私人之财产权利益的同时,须兼顾文明之累积与知识之传播,算法、数学方法、技术或机器的设计均不属著作权所要保障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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