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 帮当事人要回3万的租金和5万多元的违约金
二、代理经过:胡律师和金律师接受本案原告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认真仔细分析案情后,我们提出了如下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被告单方的行为无效;
2、依法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原、被告的《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并支付第一年租金人民币120000元、押金人民币50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缴纳租金的违约金540元(按每月租金0.3%支付,自13日起暂算至1日,实际应计至被告实际交付之日为止);
4、本案的用由被告承担。本案由温州市人民受理后,被告提出原、被告签订的《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我们对此提出了合同中约定的押金具有双重性质即担保性质和违约惩罚的性质,最后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
三、结果: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判决:
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温州市房屋租赁合同》;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房屋租金3万元,违约金5万元及逾期支付房屋租金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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