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属于行政行为
一、离婚冷静期属于行政行为
离婚冷静期,作为行政机关在处理夫妻协议离婚进程中所设立的一项程序性条文,显然可以被视为一种特殊的行政程序行为。
该项制度主要由婚姻登记机关加以实施,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民政部门,旨在为那些有离婚意愿的夫妇提供一段时间来深思熟虑,从而防止因一时冲动而做出错误的决定,进而维护家庭关系的和谐与稳定。
从本质上讲,离婚冷静期实际上是行政机关在行使其对婚姻登记事务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时所采取的一种具体手段,具备了行政行为的基本特征。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离婚冷静期对于维护家庭和睦有着重要作用,但它并不能直接干预或者决定离婚诉讼程序,也就是说,当涉及到直接判决离婚的情况时,离婚冷静期并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冷静期可以代办
自实行离婚冷静期政策以来,想要顺利地办理,仍须双方当事人亲自出面,而非委派他人代理。
这也就意味着,无论选择的是达成协议后迅速离婚,抑或是身心得到冷静后向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离婚证书请求的方式,皆需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亲临婚姻登记部门进行。
之所以强调这点,实因离婚涉及双方身份关系的重大变更,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者本人清晰明确地表露出自己的意志,且亲身全程参与,从而使得离婚的真实性及自愿性得以充分保障。
三、有离婚冷静期
自2021年开始,中国法律规定离婚时需设立离婚冷静期。
此项措施旨在尊重并维护离婚自由这一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防止夫妻因一时冲动或不成熟决定轻易离婚,从而设定了离婚流程中的冷静思考时段,使夫妻双方均有机会在婚姻登记部门收到离婚申请后的一段特定时间段内撤回该申请,进而结束登记。
特别是对于协议离婚而言,申请过程中必须历经冷静期,冷静期的天数仅为30天。
在这段时间内,夫妻双方可以随时撤销其离婚登记申请,倘若仍然决定离婚,则只需在冷静期期满之后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证书即可完成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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