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婚前房子如何分配
一、婚前房子如何分配
在涉及到结婚前就已经拥有的房产时,根据相关,其在离婚后的分配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首先,如果该房产是在婚前或者婚后才获得了房产证,并且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同时这笔购房款项也是由该方独自承担并支付完毕的话,那么这个房产就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而非;其次,如果在婚前购买的房产被用作婚房使用,并且也只登记在其中一方的名下,那么尽管该房产并非由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但是由于它是用于婚姻生活的,因此仍然可以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最后,如果在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提供了资金支持,那么这笔资金的性质通常会被认定为是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曾经明确表示过这笔资金是赠送给双方的。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离婚如何分割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购置且获取的经济适用住房将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
尽管经济适用房尚未完成产权证的相关手续,然而只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了全部的购房款项,那么在此情况下购得的经济适用房便属于夫妻共同拥有的财产。
若在一方在结婚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然后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支付购置款项,这同样会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反之,若在一方在结婚前申请购买并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而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缴纳剩余的购房款项,那么在婚前支付的那部分购房款项相对应的房屋价值应该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而对于婚后补缴的购房款项相对应的房屋价值则应被认定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另外,若在一方在结婚前购买并已经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项,那么这个房屋将会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经济适用房将属于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明确了法定情况下经济适用房的所有权归属之后,关于经济适用房在离婚时如何进行分配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一大半。
换句话说,如果经济适用房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在离婚时,就需要按照分割的基本原则,参考照顾女方、照顾子女的一方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等因素来决定经济适用房的最终归属。
如果经济适用房被认定为夫妻中的某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在离婚时,这个经济适用房就会归属于该方所有。
如果夫妻双方能够达成协议,决定经济适用房的归属,那么就需要按照他们之间的协议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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