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判断是否专利侵权
一、如何判断是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律文规范,此种保护将以展示于图片或照片中之该项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基准。
2.明确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涉嫌侵权产品是否属于同质或相似产品。
这通常需要参照产品的功能特性和使用目的作为评判标准,并结合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关于商品的分类进行综合考量。
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指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特性和使用目的方面完全一致,则可判定两者均属同质或相似商品。
反之,若两者在功能特性和使用目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便可断言两者既非同质商品亦非相似商品,进而确认专利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
在实践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一般采取以下三个步骤:
1、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法》第56条第二款之规定,其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2、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侵权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类似产品。通常是以产品的功能、用途作为标准,同时参考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
约)有关商品的分类。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上是相同的,就可以确定二者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如果二者在功能、用途上不相同,可以认定二者既不是相同商品,也不是类似商品,从而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
二、如何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立,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进行,保护范围应以能够在图片或照片中清晰展现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基准进行界定。
其次,需要判断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和涉嫌侵权产品是否归属于同一或相似类别。
这个过程中,我们通常会以产品的功能特性和使用目的作为衡量标准,同时参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条约)对相关商品的详细分类。
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指控侵权产品在功能特性和使用目的方面完全相同,则可判定这两款产品属于同一或相似类别商品;反之,若两者在功能特性和使用目的方面存在显著差异,那么便可断定它们既非同一类别的商品,也并非相似类别商品,进而得出专利侵权行为并不成立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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