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有权买卖宅基地吗
一、村委会有权买卖宅基地吗
乡村宅基地并不被允许自由交易。
这主要是由于个人对于乡村宅基地仅拥有使用权,而并无所有权所致。
乡村宅基地归属于集体所有,然而,若宅基地之上建筑之房屋满足特定的规定条件,则该等房产仍可进行合法的买卖活动。
依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六十二条的明确规定,人应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及使用权力,他们同样有权依法利用这些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城市的土地均属国家所有。
至于农村以及城市的土地,除非有法律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之外,其余皆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而宅基地、自留地以及自留山等,也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二、村委会是否有权出售
基层自治组织,如村委会,并不具备独立处理农村宅基地的权力。
实际上,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始终归属于相关农户,任何形式的转手或出售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转让法规条例,并且在大多数情况下,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方为合法。
以下对这一问题做出具体分析:首先,关于土地使用权归属问题:宅基地作为农业生产用地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使用权理所应当地属于以从事农业劳动为生的农民群体。
村委会或者其他类似基层自治组织尽管行使着管理全村集体事务的职责,却仍然不具备宅基地所有者的身份。
根据中国现行,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规条文,明确规定了宅基地的管理与使用规范。
在任何涉及宅基地的买卖、租赁或是更高级别的转让活动中,都必须按照这些规定有序进行,并且通常只允许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之间进行相关交易。
至于转让的具体程序方面,倘若某位村民有意将自己名下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那么他/她就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和条件来操作,其中包括事先征得村委会的同意,然后再向所在乡镇政府提交申请,等待审核批准。
转让行为还需确保不违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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