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符售楼广告宣传违约吗
不符售楼广告宣传违约吗
根据《最高人民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定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这条规定,可理解为,购买人符合以下三个方面情况者,该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中的说明和允诺就应视为要约:
第一,所宣传内容应是对规划区域内的房屋以及房屋所配套的设施方面的,如“红线内”的绿地、电梯、小区服务、电子对讲门以及小区“四至”等。
第二,所宣传的内容应是对开发的房屋的质量和结构以及功能等;如一户一梯,宽带网入户,纯净水入户等。
第三,所作宣传的内容应是对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对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内容只要具体明确,即使未订入商品房买房合同中,也应视为合同内容。如果开发商出卖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与广告宣传不符也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开发商要卖房子之前都先进行宣传这个是非常正常的,而且宣传的效果总是令人心动,只要不是和现实差距过大的话,基本上不会追究他的一切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合飞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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