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主体
缔约过失责任承担主体
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在缔结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应负的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另一权利主体是信赖利益受损的一方当事人,在缔约过失责任中不可能出现第三人,这是因为在缔结合同中只存在要约人与承诺人双方当事人。而违约责任也只能产生在之间,不涉及合同之外的当事人,尽管在合同中可能会涉及第三人,但责任承担中也只能是向负担义务与承担责任,这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如下:
1、关于先合同义务的一般规定。先合同义务的确定在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中举足轻重。它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首要前提条件,也是确定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的根本标准。
2、对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的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对此并没有明确规定。这容易导致将信赖利益与履行利益混为一谈。一方面有可能使受害人的赔偿请求得不到满足,另一方面有可能加重缔约过失责任,造成不公平的现象。
3、《合同法》关于保密义务的范围仅限于。事实上,缔约上保密义务之对象,除商业秘密外,还应包括缔约对方的个人身份、财务状况等秘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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