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建设活动中常见的违约责任有哪些
1、发包人违约责任,合同生效后,不按照合同要求支付相关费用。导致工程无法按时按进度进行施工,应当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监理人的违约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设计人的违约责任,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或者因为设计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赔付相应的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
第三十五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百二十九条 【受托人的赔偿责任】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因过错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阐明了在建筑活动中经常出现的违约现象,已经会受到哪些处罚。合飞律师网小编认为我国目前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全国各地都在搞建设,修路筑桥。在建设前就要提前做好各项安排,尤其是要资金到位,才开工!以免造成资金断裂造成违约。大家对此有疑问可以在线咨询合飞律师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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