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能否代替先履行抗辩权
一、违约责任能否代替先履行抗辩权
1、违约责任不能代替先履行抗辩权,二者存在不同之处:
(1)行使先履行抗辩权要求当事人的债务具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可拒绝履行;
(2)而违约责任不强调债务的先后性,当事人一方未按约定履行义务的,守约方可以向违约方主张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违约责任。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
1、根据民法典规定,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是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违约责任与先履行抗辩权不同,不可以代替先履行抗辩权,因为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要求当事人之间的债务具有先后顺序,只有先履行一方未按约定履行债务的,后履行一方才可拒绝履行。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合飞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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