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违约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一、民法典违约责任的定义是什么
《民法典》对违约责任的定义是指行为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或没有履行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的责任。法律具体规定是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民法典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什么
违约责任有下列承担方式:
一、继续履行,也就是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二、采取补救措施,也就是矫正合同不适当履行(质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体措施。
三、赔偿损失,也就是违约方以支付金钱的方式弥补受害方因违约行为所减少的财产或者所丧失的利益的责任形式。
四、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
五、责任,也就是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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