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一、哪些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1)不可抗力因素
所谓“不可抗力”乃是指无法预见、难以规避且无法化解之客观情况,其具体表现形式如下:
1.自然灾害:此类事件皆为自然力量引发,例如干旱、地震、洪水、及风暴等。
2.政府行为:特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之后,由于政府颁布新政、法律以及行政法规而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状况,其中也包含了战争行为在内;
3.社会异常事件:诸如罢工等现象。
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除非法律另有明文规定,否则应依据不可抗力事件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部分或全数免除相关方的责任。
(2)合理损耗
当承运人能够证明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系货物自身固有的自然属性或者合理损耗所致时,则无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此种免责条款旨在平衡承运人和货主之间的权益关系,由货主自行承担货物自身的自然属性以及合理损耗所带来的损失。
(3)的过失
若债权人的过失导致为履行合同义务而付出努力,那么债务人将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同样地,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是由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失所致,那么承运人亦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九十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二、属于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的是哪些
1.继续履行是指在合同义务未得到充分履行或履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依据合同规定,继续完成合同义务,直至达成合同目标。
2.采取补救措施则是针对履行债务的标的物品质与合同约定存在差距这一情况,此时并不需要后续的履行,仅需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便能实现合同目标或使守约方感到满意。
3.违约金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或多方发生违约行为时,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一额的货币,用以补偿守约方所遭受的损失,并具有惩罚违约行为的效果。
在承担了违约责任之后,是否需要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可由合同各方进行协商决定。
若当事人在合同中对迟延履行约定了违约金,那么违约方在支付违约金后,仍须继续履行其债务。
4.则是指在合同中约定的,当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带来实际损害时,应根据实际损害程度予以赔偿的责任承担方式。
在当事人履行义务或采取补救措施后,若对方仍有其他损失,则应负责赔偿。
三、过错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根据过错责任原则,其责任机制主要基于行为的实施,即将某一方所实施的行为视为侵犯了法律对于他人生存权益的保护,并在这种情况下面临着对他人权利的损害后果。
此处涉及到的“过错”之具体类型既包括故意为之,亦涵盖无意过失的情形。
至于该制度的适用领域,过错责任原则具有广泛的适应性,涵盖了各类侵权行为,例如、财产损失、名誉权受损等等,这些均属于非合同关系中出现的违法行为。
在责任构成方面,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素通常包括以下四个方面:首先,存在违法行为;其次,产生了损害结果;第三,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联系;最后,行为人需具备过错(故意或过失)。
相较之下,违约责任的责任基础源于合同关系,当合同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义务时,便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这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约束力。
违约责任的适用范围相对较为狭窄,仅限于之间,当其中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向违约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其次,合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最后,另一方因此遭受了损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便未实际发生损失,违约方仍可能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总的来说,过错责任原则主要针对的是非合同关系中的侵权行为,而违约责任则主要针对的是合同关系中的违约行为。
过错责任原则更加注重行为的违法性以及损害结果的产生,而违约责任则更加关注合同义务的履行以及合同条款的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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