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通常有怎样的违约责任?
一、仓储合同中保管人通常有怎样的违约责任?
仓储合同所涉及到的违约责任包括且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主张违约方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紧急措施纠正违约或者进行经济赔偿等一系列违约责任;其次,若合同文本中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或者等如何处理违约的相关条款,则违约方应严格地根据这些条款来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进而,当事实证明违约发生后,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常见形式:第一种是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在法律层面上属于一方违约必须要向另一方支付的特定数额的货币。
具体来看,违约金既具有对违约行为的制裁作用,也具备针对违约行为所产生实际损失的经济补偿职能;接下来是损害赔偿,它主要指在某些特定场景下,因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在违约方已经采取了适当的补救措施或者已经履行了部分义务之后,如果对方仍然存在其他损失,那么违约方就应该承担起赔偿损失的责任。
作为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一种重要方式,损害赔偿最为明显的特性就是其补偿性;再者,继续履行也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或者直接向申请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而不能仅仅通过支付违约金或者的方式来替代实际履行;最后,采取补救措施也是违约责任承担的一个重要环节。
所谓补救措施,是指在违约方已经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前提下,为了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化,违约方依据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形式来承担自己的责任。
例如,对于仓储物品的替换、数量的补充等等。
从广义角度来看,所有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如损害赔偿、违约金、继续履行等等,都可以被视为是对违反合同的一种补救措施,它们的共同目的都是为了让一方当事人在遭受损失的情况下,能够获得有效的补偿并实现合同利益的恢复。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单方终止合同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在单方面终止合同时给另一方带来损失的情况下,对于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主要有两种选择,即对受损方进行赔偿以及支付违约金。
2、至于赔偿金额的确定,则应与违约行为所导致的实际损害相当,其中应涵盖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可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
但是,赔偿金额也不能高于违约方在签订合同之初就应该能够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由于违反合同约定而可能引发的潜在损失。
三、能够和违约责任并用吗
在处理时,我们无法将缔约过失与违约责任相提并论。
具体来说,缔约过失责任主要是针对在缔结合同时,由于一方当事人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而给对方带来了信赖利益上的损失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而违约责任则是指当合同双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时,应当承担的。
这两种责任的性质和形式均有所区别,因此在实践中无法将它们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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