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一、损害赔偿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在合同违约事件发生之际,债务人除了承担支付事先约定的违约金的责任之外,他在与该债权相关的所有其他义务方面,均不会因为这种违约行为而遭受任何不利影响。
不仅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同时也能够提出请求,要求违约方履行或恢复已经被违反的合同义务,或者赔偿由于违约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遵循公平交易的等价交换原则,倘若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导致了对他人的损害结果,那么他们就必须以同样价值的财产来进行赔偿。
因此,当一方当事人出现违约情况之后,他必须对另一方因此而承受的所有实际损失进行全面的赔偿。
在体系中,违约责任的主要和基础功能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而惩罚则是作为一种特殊且补充性的功能存在。
因此,除非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定损害通常应当被视为补偿性质的法定损害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二、违约责任怎么约定合同
自合同生效之日起,无论在合同正式执行之前抑或是落实之际,若合同条款不够清晰明确、甚至具体的条款规定尚有疏漏,签约各方应及时进行沟通联络,以便就此问题寻求解决之道。
当双方无法就合同约定不明之处达成共识,当事人应当毫不犹豫地向提起诉讼,请求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合同约定不明的部分进行解释和判定。
在合同内容无法根据合同条款或交易习惯加以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务必关注相关的最新动态,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文,并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合同的履行依据以及责任承担方式等重要事项,以确保能够及时履行自身的合同义务,防止出现违约行为或者违约范围的进一步扩大。
三、违约责任不得超过多少条
违约方除了对因其行为导致对方实体经济财富的流失进行相应补偿外,同时还需要对由此引发的预期利益的丧失进行赔偿。
这种观点主张对受害者合法权益实现全方位、充分性地保护,同时也是遵守公平交易及等值交换原则的必要体现。
根据公平与价值交换的基本原则,当违约方的行为给受害者带来损失时,违约方有责任用自身的财产来弥补所有的损失。
然而,这种赔偿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
损失赔偿金额应该等于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其中包括了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
此处所提到的损失主要是指物质上的损失。
换句违约方不仅需要对受害者已经遭受的全部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而且还要承担可得利益损失,即包括了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取到的额外收益损失。
实际损失是指已经存在的损失,可以被直观感受到,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引发争议。
关键在于如何准确把握可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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