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一、责任的形式是什么
1、假装要签合同,却暗地里破坏磋商。
这叫作“假借”,其实根本不打算跟对方签合同,谈判只是个幌子,目的就是坑害对方。
这里的“恶意”,就是说,不管你有没有真正想谈这个合同,但你的行为已经给对方带来了伤害。
这种行为必须具备两点:
第一,你真的没想过要签;
第二,之所以这么做,就为了骗取对方的信任,然后再伤害他们。
所以说,恶意才是这种行为的关键。
2、故意隐瞒或撒谎关于合同的重要信息。
这就是在搞诈骗,也就是一方故意用假话来迷惑另一方,让他们误以为自己被骗,从而签下了合同。
《》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信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约责任跟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一)发生时间有别。
缔约过失责任起于合同缔结之际,违约责任则源于合同正式生效后。
(二)性质各异。
缔约过失责任系法定损害赔偿,旨在处理无合同关系时因一方过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之情形;违约责任可由双方自由约定,如设定违约金、确定损害额等。
(三)赔偿范围相异。
缔约过失责任补偿当事人信赖利益损失,力求恢复原状;违约责任则赔偿期待利益损失,旨在实现合同完全履行效果;在责任形式方面,缔约过失责任仅限于损害赔偿,违约责任则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及实际履行等。
(四)损害赔偿限额有别。
违约责任所引发的损失赔偿原则上不得超出违约方在签订合同时应预见的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并未设此限制。
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缔约过失责任成立所需满足的四项基本条件如下:首先,须有一方缔约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定的附随义务或者先期约定的义务的行为;其次,该不当行为对他方当事人造成了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害;再者,作出此种违法行为的缔约方在主观心态上必须存在着故意或者过失;最后,该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他方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
以上是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什么的相关回答,若您有相似法律问题,细节、证据不同,答案也会不同,建议咨询律师,仅需3~15分钟获得专业解答!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浙江合飞律师事务所结合法律法规原创并发布,除法院案例栏目内容为公开转载,如无特殊声明均为原创,如需转载请附上来源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