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履行与违约责任制的区别
一、继续履行与违约责任制的区别
接着来探讨“继续履行”这一概念,它主要指合同签署双方在某一方违背了其原先立下的承诺后,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律途径敦促对方重新遵守合同约定,从而确保合同目标得以最终达成。
可以说,“继续履行”本质上是一项必要的补救策略,用以保障合同得以有序而全面地实施。
而我们所说的“违约责任”则是指由于一方违约,他们必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裁定或者合同中的规定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赔偿和道歉等法律责任,其中不仅包括赔偿经济损失,也包含支付违约金等等。
当然,“违约责任”最根本的目标在于弥补受侵害一方的潜在经济损失,并以此为信号来警示违约行为的严重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二、承担违约责任的责任方式有哪些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多种多样,其中包括但并不只局限于以下几种常见方式:第一,继续履行合同。
也就是说,违约方需要依照合同约定履行自身职责,包括履行尚未完成的部分或者全部合同义务。
其次,对损失进行赔偿也是一种重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因违约行为而导致对方遭受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时,违约方有责任对此进行赔偿。
此外,支付违约金也是一种常见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根据合同约定,违约方需要支付预先设定好的违约金金额。
最后,采取补救措施也是一种有效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例如,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可以通过修理或更换来解决问题。
当然,如果情况严重,非违约方也有权选择,同时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三、哪些违约责任可以免除
关于违约责任的豁免问题,往往是建立在既有的合同约定或者相关之上的。
在此,我列举一些较为常见的豁免情况如下:首先是不可抗力事件,即由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干预等非人力所能控制的外部因素所引发的违约情形。
在这种情况下,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违约方有权利选择半部份甚至全权免去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其次,如果在纠纷产生之前,对方已经出现违约行为,而正是因为这个原因导致您的行为违反了合同义务,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您也有权适当地减少或者完全豁免掉自身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再者,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已就特定情境下免除或减轻违约方责任的事项进行了明确定义并签署了书面协议,而且这些条款符合法律效力以及公正性要求的话,那么也是可以被认定为豁免理由之一。
最后要提到的是“情势变更”,这是指在合同履行期间内出现了事前无法预见到、并非由于经营风险所造成的重大变动,且这种新的形势使得继续按照原有的合同执行对于其中一方来说显然不公平时,受到影响的一方此时有权向司法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现有的合同关系,进而从根本上阻止赔偿责任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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