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损失费什么条件下可赔偿
一、精神损失费什么条件下可赔偿
精神损害抚慰金乃指在公民个人的人身权益遭到非法侵害之后,其所承受的精神痛苦以及精神上所受损害,要求加害人给予相应的额。
对于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各项人格权利,若遭受了非法侵害,他们便有权利依据向侵权者提出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请求;此外,当违反了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了他人的或者其他人格利益时,受害方同样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当公民离世以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使得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时,死者的近亲属亦可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最后,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果因为侵权行为导致永久性的毁灭或者损坏,那么该物品的所有人就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最高人民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精神损失费什么情况下可赔偿
精神损失费是指在个人人身权益遭受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导致其精神痛苦或精神损伤,从而向加害方提出的赔偿要求。
当自然人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以及人身自由权等各项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犯时,均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若有任何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对他人的隐私或其他人格利益造成侵害,受害人均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此外,当公民离世之后,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使得死者的近亲属遭受精神痛苦时,死者的近亲属亦可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最后,对于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因遭受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有权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三、精神损失费怎样算的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决定,针对各类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施行统一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对于因非法侵害他人生命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量,应按照本行政区域上上年度全体在职员工平均薪资水平,赔付20年的相应额度。
对于受害人群体中,若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应根据其实际年龄逐年递减,最低不得少于5年;而对于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则应根据其实际年龄逐年递增,最低不得少于5年。
在涉及到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量,应参考上述关于生命权的相关规定进行适当调整,但不应将受害者的年龄作为主要考虑因素。
至于对他人身体权的侵害,其精神损害赔偿金额的裁定,应参照上述关于精神性人格权的相关规定进行酌情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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