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一、孩子在学校自杀学校有责任吗
通常情况下,若学校已经尽到其应负有的职责,则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第十二条明确指出:“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已经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行为无明显不当之处,便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1)由诸如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等超出人为控制范围的自然灾害所导致的;
(2)由于学校外部出现的出乎意料的、临时发生的暴力或恶意攻击行为而引发的;
(3)学生本身具有特殊的体质、隐藏的疾病或异常的心理状态,然而学校并不知晓或者难以察觉的;
(4)学生自行采取自杀、自残等极端行为的;
(5)在进行具有对抗性或者存在潜在危险的体育竞技活动时发生的意外伤害事件;
(6)其他各种无法预见和避免的意外因素所导致的。
”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二、两年以后自杀保险赔付吗
购买定期寿险满两年之后不幸去世,则根据保险合同所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处理,譬如某些定期寿险产品提供的赔偿标准可能为基本保额,其他部分定时寿险的赔偿可能高达两倍基本保额,亦或是可达150%已缴保费等多种形式,具体理赔金额需参照保险合同之详尽规定。
涉及到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理赔,通常规定未满十周岁者的赔偿上限为二十万元人民币,满十周岁至十七周岁者的赔偿上限为五十万元人民币。
定期寿险旨在在约定的保障期限内,若被保险人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将根据合同条款提供相应的理赔服务。
若被保险人于定期寿险生效后的两年以内因自杀导致身体死亡,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任何理赔责任,此项内容亦明确载入了定期寿险的免责条款之中。
相反地,若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期限起算后的第二年开始直至保险终止日期期限内自杀身亡,定期寿险通常仍会依照合同约定给予适度的理赔。
三、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么
是的,非正常死亡是法医意义上因外力作用而导致的生命终结,如、溺水等天灾人祸,以及、、等人为突发事件所引发的不幸离世。
相反地,正常死亡则是由于内在健康因素,如疾病或衰老,自然而然地结束了生命历程。
此类非正常死亡案件通常由公安部门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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