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抢房怎么判
一、离婚夫妻抢房怎么判
关于夫妻之间如若离婚时如何分配房产,我们有以下几点阐述和阐释:首先,
(1)对于在婚前一方独自全额付款购置的房产,只有支付了全部房款的那部分资金才能够确立为其个人,其性质属于妻子或丈夫的。
然而无论夫妻关系持续多久,都不能够将这笔婚前财产转变为;
(2)对于婚后夫妻中的一方利用个人财产所购置的房产,在法律范围内也归属于那个人所有;其次,
(3)对夫妻双方在婚后一次性的,以投资方式购得房产并且在法律文书上明确标注所有权的情况下,离婚时,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被视为夫妻共同所有。
只要夫妻双方在婚前没有就房产的归属问题进行过明确的约定,无论是在中还是在房产所有权证书上,无论是谁作为购房者或者房产所有权人,无论是夫妻双方的出资比例如何,该房产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拥有;最后,
(4)如果在婚前,某一方租赁了房产,但在婚后,通过共同财产购买了该房产,且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只登记了一方的名字,那么这种情况下,该房产也应该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婚前离婚怎么判
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倘若婚前购买的房产已被登记在个人名下,视为为个人权益所持有,此类房产即自动归属于个人所有。
若该房产系在婚前购买,婚后由夫妇双方共同进行偿还债务的,于正式分隔房地产之际,获得房产所有权的一方可向另一方支付相应数额的补偿金以示公正。
具体而言如下:
1.夫妻中的某一方如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进行购买购房事宜,并且实施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同时,他们在婚前完成了仅供一方拥有所有权的的办理工作,而在婚后阶段,双方则共同承担债务。
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在正式宣告离婚之时,另一方无权力对此提出权利主张进行分割。
对参与债务共同偿还的配偶,有权要求对方对其已经偿还的债务额进行返还。
这里需作出重要说明的是,无论债务偿还款项是来源于对方单独的个人收入或者双方共同的收入,皆应被视为是共同偿还的。
在正式宣告离婚之际,那些拥有购房的人员可以申请对方返还他们共同偿还的贷款房款。
而至于房屋增值的那部分价值,亦可申请对其进行适当的补偿。
2.夫妻中的某一方若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进行购买购房事宜,并同样实施了分期付款的方式,但是在婚后阶段,他们共同承担债务,在婚后阶段成功获取了房产证。
在这种情况下,该房屋应被视为该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正式宣告离婚之时,婚姻关系解除,不应对此提出权利主张进行分割。
因为在此之前,该方已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并实施了分期付款的方式来购屋,婚后所获得的产权证书只是对前期购买房屋的确认,并不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倘若是单纯考虑到产权证书拿到手的时间而将其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将可能导致另外一方根本没有出过钱,却仅仅只是因这个事实就成为了这个房屋的共用人,这个结果显然是违背了公平原则。
3.假如夫妻双方在婚前以共有财产进行购买购房事宜,并同样实施了分期付款的方式,可是在婚后阶段,他们共同承担债务,在婚后阶段则成功获取了房产证,且房产证的记载事项明确表明该房产属于其中一方的。
鉴于常识性的习惯,我们在认定到底哪部分房产应该归属于谁的问题时,通常都是依据房产证上面的签名来决定的。
遇到这种情况,很容易让人联想到这部分房产应属于登记方的财产。
所以,这种情况下,对于尚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一方来说,他们如果对于这部分房产主张成为共同财产的话,必须要向法庭提供最直接、最有力的证据,以证明他们在婚前已经为购买这套房屋付出了自己的部分资金;此外,他们也要能够拿出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他们在婚前之所以愿意为购买这栋房屋付钱,完全是建立在双方都认可这套房屋理应归属共同所有的前提之上。
否则的话,这套房产很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中一方的私人财产,在正式宣布离婚时,法院并不会将其纳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4.如果说在婚前阶段,夫妻中某一方的父母曾参与出资购买这套房屋,虽然最后也成功获取了房产证,但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在正式举行婚礼之前,父母如果曾经为儿女们购置房屋方面的事情出资,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对自身孩子的个人赠予,除非父母亲本人能直接公开表示这笔钱实际上是赠送给整个家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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