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公房离婚怎么判
一、婚前公房离婚怎么判
若某方于婚前已取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则在离婚后该所有权仍将继续属于该方所有,而非共同财产,故另一方对此所有权无任何权利进行分割。
反之,如果两方均在婚前分别取得了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在婚后更是共同调换了房屋,那么此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应由双方共同享有,因此在离婚时,双方都有权利对其进行分割。
然而,若其中一方并未实际取得公有住房的所有权,则在离婚时无法对此进行分割。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二、女方父母出钱离婚怎么判
当子女步入婚姻殿堂并打算购买房屋之际,即便其父母选择无偿资助,若未进行任何形式的书面规定或声明,无论他们是提供全部购房款还是只是承担部分款项,甚至不论该房屋是登记在年轻夫妇中的一人的名字之下,抑或是两人共同拥有,均应被视作是年轻夫妇的共同财产,并由这对夫妇共同享有所有权。
同样地,如果在婚后,父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了房屋,并且将其登记在子女夫妇二人的名下,那么这个房屋也应当被认定为是年轻夫妇的共同财产,在面临离婚时,该房产将会作为进行分割处理。
然而,除非这对年轻夫妇在购买房产之前就已经达成了其他的协议或者书面规定,否则以上所述的规则仍然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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