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怎么理赔对方全责
一、怎么理赔对方全责
在发生事故时,第一步应当立即联系相应的保险公司进行报案,或是直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寻求帮助,之后的后续事宜将由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依据您提供的进行妥善处理。
保险公司的查勘员会协同相关部门对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责任程度以及损失状况进行详细的检查和评估。
接下来便是关于损失额度的确立问题,这其中涉及到您与保险公司、修车厂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共同协商,针对受损部位、项目以及具体的金额达成共识。
当所有的细节确认无误后,您便可着手准备索赔的相关材料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申请。
然后,保险公司会对您提供的资料以及事故经过进行核实,随后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款为您理赔。
赔偿的款项并非您亲自去领取,而是保险公司会直接支付给您。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在整个过程中,签订责任书只是完成了其中的一个环节,并不代表您无需再与保险公司有任何接触。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日期开始调解:
(一)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
(三)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
(四)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调解申请时已超过前款规定的时间,调解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开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调解开始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
二、对方全责不配合保险理赔怎么办
发生了且责任方完全承担赔偿责任却不愿履行赔偿义务时,可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措施:首先,申请当地委员会进行调解;其次,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调解请求;最后,向当地人民提出。
若经由上述途径寻求调解并成功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都认为有必要的话,可以依照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法相关规定,协同前往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当涉及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事宜而未能达成协议时,当事人有权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自人民调解委员会宣布调解结束后的三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递交调解申请。
若申请人决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调解要求,必须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或获得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后的十天之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申请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但未达成协议时,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继续进行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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