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债务人财产范围是什么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因此与债务人财产范围紧密相关的时间点有两个:一是破产申请的受理;二是破产程序的终结。
破产申请的受理与债务人财产的形成在各国中,债务人财产的形成时间的立法例有两种,即破产申请开始主义和破产受理开始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债务人财产形成时间采用破产申请开始主义的代表是美国。
债务人财产一经形成,就为破产程序目的而存在,与债务人拥有的财产具有本质区别,即使是债务人也不能任意处分。通过对可撤销行为、损害其他利益的个别清偿行为、破产无效行为的规定,能够对破产申请与破产受理之间处于不确定地位的债务人企业财产提供充分的保护。
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这种情况下重整程序应终结,但破产程序在整体上并未终结,清算程序从宣告破产时开始,债务人财产改称破产财产。此外还有失败的重整,即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同时宣告债务人破产。这种情况下,重整程序终结,但破产程序在整体上并未终结,清算程序从宣告破产时开始,债务人财产改称破产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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