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有关吗
一、离婚后一方的债务与另一方有关吗
在离婚诉讼中,通常需要针对债务进行科学合理的划分。
包括:1)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经过配偶同意等表达明确一致意见的债务;2)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持续期间内,以个性名义为维持家庭普通日常生活所需而承担的债务。
这些都被纳入范畴内。
离婚以后,如果某一方自行产生了新的债务,则其和以前的配偶之间并无直接的。
离婚后由某位单独方自主承担产生的债务,另一半不需负责偿还。
这种自发产生的新负债之外,如果是在离婚之后,还存在因婚内事务而来的共同债务,那么,这部分共同债务就需要由前任夫妇共同承担,离婚之后虽然双方已经不再构成法律上的伴侣关系,但他们仍有义务共同完成还款。
这是因为这种共同承担的责任只涉及到特定范围内的债务——即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同时,他们也将从各自所有的个人财产中获得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前夫的债务妻子需要承担吗
在离婚诉讼中,男方所欠之债原则上无需女方进行偿还。
如若这些债务系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由夫妻中的某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以满足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产生的,那么它们便被视为夫妻共享的债务。
此时,女方有责任与其前夫联手负担,如果他们的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消解这部分债务或他们的财产属于各自独立拥有,则他们须协定如何进行清偿;若协商无果,则将交由人民进行审判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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