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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是否也承担债务

合飞律师4个月前(03-13)普法百科7

民法典》规定质押是否也承担债务?

股权质押是承担债务。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合同应该包括什么条款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①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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