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股权质押是否也承担债务
《民法典》规定质押是否也承担债务?
股权质押是承担债务。
股权质押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
按照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和权利质押。
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
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第四百四十条
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质押合同应该包括什么条款呢
根据《民法典》规定,质押合同应当包括的条款有:
①被担保的债权种类、数额;
②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作为质物的动产或权利凭证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等;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七条
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五)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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