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隐瞒公司债务向管理部门做出的承诺有效吗
一、股东隐瞒公司债务向管理部门做出的承诺有效吗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均需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诸如实物、金钱、知识产权以及其他法律所认可之形式进行出资。
应当明确的是,此类出资行为并非单纯地让公司享用此项权益,而是将所有权进行实质性的转移。
正因如此,股东承诺承担公司债务所具有的法律约束力不容忽视。
在某些特定情形中,例如当企业资产无法完全偿还债务之时,股东可能会面临相应的责任负担。
然而无论如何,在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框架内,股东仅需对公司承担应尽之责。
为此,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明文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必须以内幕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而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则须以内幕其认购的股份数量为上限,对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公司法》第20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
二、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公司债务吗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个独立的法人实体,具备独立于股东的财产所有权。
对于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负债,其责任仅限于公司的自有财产范围之内。
股东仅对公司持有相应比例的权益,而在面对公司债务时,股东应按照其对公司实际出资额度承担责任。
只要股东已经向公司全额交付了其承诺的出资份额,那么他们就无需对公司的债务承担任何连带责任。
反之,如果股东未能履行或未足额履行其出资义务,则需承担继续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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