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一、对公司债务承担吗?
首先,如同企业法人实体般,一个公司具有永久性且独立的法人财产权。
公司在其所有的资产之上,将会勇敢地承担起应对公司债务的义务与责任。
在有限责任制的公司运营模式中,每一位股东需要对他们所认缴的出资额负责,以此来限制他们所能承受的公司债务责任。
而对于来讲,每一位股东则是根据他们实际购买的来限定自身应负有的公司债务责任。
其次,作为公司宝贵的股东,我们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行事,依法谨慎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利,严禁滥用股东权利致使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受损;同样严禁滥用人所独享的独立地位及其股东有限责任,以免对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
若任何股东滥用其股东权利,导致公司或其他股东遭受经济损失的,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公司欠债能否把法定代表人一并起诉
众所周知,公司欠债之际,普遍而言无法将法定代表人纳入被告范畴。
依据我国《公司法》之明确规定,公司应被视为拥有独立法人地位及完整财产使用权的实体,如同另外一份独具人格的“生命体”。
公司需为自身产生的债务负责,对于有限责任制公司的股东而言,他们仅仅需要以初始承诺缴纳的股份金额为上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至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他们也只需以其实际购买的股份规模为限来抵消公司负担的债务。
所以,在发生公司欠债的状况时,我们应该诉诸公司,而非其法定代表人。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下,法定代表人可能因为为某些款项提供了担保,或在与欠款有关的业务中做了担保人签字等行为,使得在公司无力偿还债务的时候,有权利将其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再者,如果法定代表人同时还是公司唯一的股东,那在特殊情况下也允许对该股东发起诉讼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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