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前的债务如何承担
一、离婚前的债务如何承担
离婚前所涉及到的债务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对债务性质进行明确界定和区分承担责任主体。
其中,个人产生之债,应由各自名下之财产负担相应责任;
对于夫妇双方因共同生活、如抚养子女、父母等家庭义务而产生之债务,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由双方共同所有之财产予以清偿。
若夫妻中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借的债务金额超过其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且并非为满足上述家庭义务,此种情形便不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如果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了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那么这部分债务仍可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离婚后需要承担债务吗
离婚之后,若所负债务明确属于夫妇共同债务范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对此类债务需作适当分割处理,双方各自负担其应有之义务与份额;如在离婚过程中未能对该类债务作出妥善分配,可由法官依职权对此进行合理判定,确定各人应分别承受之责任;
倘若债务纯粹属于一方之个人债务,那么另一方无需为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离婚之际,夫妇共同债务理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若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清偿债务或财产已被各自拥有,双方可协商制定清偿方案;若协商无果,则由依据相关法规进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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