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一、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哪些财产可以抵押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务人或第三方享有以下财产的处分权及抵押权:
(一)各类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土地的使用权;
(三)通过竞标、拍卖、公开商议等方式获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各种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以及产品;
(五)正在兴建中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各类交通运输工具;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抵押之外的其他所有财产。
《》第三百九十五条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抵押担保执行是不是需要诉讼
针对抵押担保证券的执行行为,并非必须经过诉讼程序才能进行。
依据相关,当人民在处理涉及被执行人拥有的其他有抵押权、权或者的财产时,有权直接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性措施。
待对有关财产进行拍卖或者变卖之后,所获得的价款首先需用于保障抵押权人、质押权人和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益,剩余部分则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债务。
三、抵押合同的抵押权与抵押登记有什么关系
关于动产抵押,其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日起产生效力。
而若未能办理登记手续,其对善意第三方则无法产生对抗力。
此外,下述财产的抵押,则须在完成登记后方能设定其抵押权:
(一)各类房屋建筑以及与土地紧密相依的附属设施;
(二)因所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三)海洋区域内的使用权;
(四)正在兴建中的各种建筑物、船只及飞行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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