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是什么
一、合伙企业债务连带责任是什么
关于合伙企业债务所涉及的连带责任问题,即指在有关合伙企业成债之后,普通形式的合伙企业需承担无限连续的责任,而则只需根据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度来对该企业债务进行相应的清偿。
依据现行规定,合伙企业债务的责任形态可分为无限连续责任、以实际缴纳的出资额度为限的有限责任以及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续责任这三种类型。
鉴于我国目前的合伙企业主要包括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等多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几家企业互负债权债务能否抵销
1、抵消人与被抵消人均需互负债务且享有债权。
双方彼此所拥有的债权及负担的债务乃是行使抵消权的必要前提条件。
除此之外,当事人双方必须同时存在着两份依法成立的债权债务关系方可进行抵消行为。
若其中有任意一项债务属于非法债务,便无法进行抵消主张。
2、用于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类性质的给付。
倘若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各异,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允许进行抵消,无疑会使得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和实现。
用于抵销的通常应为同种类型的货币或实物。
若种类相同但品质有所差异,当使用品质较优者抵消品质较劣者时,对被抵消人并不会产生不利影响,故应予以许可。
若一方或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应允许其进行抵消,特别是当种类物债权欲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是绝对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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