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
我和我老婆结婚好几年了,最近在商量离婚的事情,我们有一套房子,是在我们结婚之前买的,写的是我的名字,我老婆说这房子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她有一半的份额,我觉得这房子是我个人的财产,她没有权利分,我们为了这个房子吵了好几次,都没有结果,我想问问律师,这个房子到底是不是我们的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我应该怎么分给她?如果不是,我应该怎么证明?
解决方案: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协议优先,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房产的归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除非有特殊约定,否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房产是在婚前购买,并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房产是在婚前购买,但是婚后共同还贷,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如果房产是在婚后购买,并且只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需要根据以下情况来判断:
- 购房款的来源:如果购房款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购房款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双方是否有特殊约定:如果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签订了财产协议,约定了房产的归属,那么按照协议处理。
- 房产的性质:如果房产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房产的登记情况:如果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那么在离婚时,另一方是否有权分割房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编总结:
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应该尽量通过协商解决财产分割问题,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在诉讼过程中,夫妻双方应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夫妻双方也应该注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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