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要求的婚前财产公证无效条款真的无效吗?
我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有一对情侣打算结婚,女方提出了一个要求,那就是要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男方对此表示理解,但是他认为,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应该有一个无效条款,即如果女方在婚后出现了不忠行为,导致婚姻破裂,那么女方将失去她在婚前财产公证中所获得的财产份额,男方认为,这个无效条款是合理的,也是公平的,女方却不同意这个条款,她认为这个条款是对她的侮辱和不尊重,她认为自己的婚姻应该建立在信任和尊重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恐惧和威胁的基础上,女方提出的这个要求是否合理呢?男方提出的这个无效条款是否有效呢?
解决方案:
如果女方提出的这个要求是合理的,那么男方提出的这个无效条款就是无效的,因为,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提出的这个要求是不合理的,那么男方提出的这个无效条款就是有效的,因为,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双方应该是自愿的,双方的意思表示应该是真实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小编总结:
在婚前财产公证中,双方应该是平等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是平等的,如果女方提出的要求是合理的,那么男方提出的无效条款就是无效的,如果女方提出的要求是不合理的,那么男方提出的无效条款就是有效的,在签订婚前财产公证协议时,双方应该仔细阅读协议条款,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双方也应该尊重对方的意愿和权利,避免因为财产问题而影响双方的感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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