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大安全事故的死亡范围
一、特大安全事故的死亡范围
特大安全事故死亡范围通常为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
在相关及规定中,特大安全事故属于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秩序和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件。这样明确的死亡人数界定有助于对事故进行分类管理、调查处理以及责任追究等。
不同行业领域可能会根据自身特点在这一基本界定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与相关的等级分类标准,但总体而言,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是判断特大安全事故死亡范围的一个关键界限。这一界限的设定是为了合理调配资源应对严重安全事故,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二、如何规定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
在刑法中的规定如下: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这里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主要指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的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从要件来看:
1. 主体方面,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2. 客体方面,侵犯的客体是安全事故监度。
3.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该报告安全事故情况而不报或者谎报。
4. 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并且贻误事故抢救,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对于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判多少年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量刑如下:
1.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重大伤亡事故一般是指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情形;其他严重后果包括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上的或者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等多种情况。
2.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特别恶劣,例如造成多人死亡、多人重伤等特别严重的伤亡后果或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特别巨大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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