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实际出资承担债务吗
一、股东未实际出资承担债务吗
若股东未能实际履行承诺的出资义务,依据公司章程及出资协定,固然需承受相应的法律责任,然而其赔偿之金额亦应限于其所承诺出资的数额。
根据我国相关的明文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各股东仅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最高上限而负有对该等公司的债务责任。
对于,股东则需以其所认购的股份数目为基准来负担公司的债务责任。
股东确实需要在其承诺出资的限度内负责承受相应的责任。
《》第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二、股东未出资到位,被起诉后是否可以无形资产入资
依照咱们国家的法律规范来讲啊,如果这些无形资产可以用钱来估算出它的价值的话,那创建公司的时候,就可以全都用这个无形资产作为投资了,不过得先进行个评估,看看它到底值多少钱才行。
投资人呢,就要按照约定好的时间和金额把自己应该投入到公司里的那部分资金给交齐咯。
如果是用现金投资的,那么就得把这笔钱全数存在这家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立的账户里面;要是用其他非货币形式的财产投资的,那就得按照法律程序去办妥那些财产所有权的转让手续啦。
如果有股东没有按照前面说的那样按时足额地把他们的出资给交上,那除了要把欠缺的部分补交给公司之外,还要对已经按照约定交足了出资的股东们承担起违约的责任哦。
三、股东未出缴资金,能执行吗
当公司无法偿付到期之债务时,假设有个别或部分提出请求,要求将公司的股东增列为被人,并让他们承担尚未到期且仍需缴纳的注册资本金中的出资义务以解决债务问题,对于这样的情况,大多数的司法机关一般都不会予以支持。
以下两种特定状况则例外:第一种是有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如果已经采取了所有可能的执行措施,仍然没有发现任何可以执行的财产,并且该公司已经符合了破产的条件,但是却没有申请破产的情况;第二种是在公司债务产生之后,公司的股东大会通过决议或采用其他方式延长了股东的出资期限的情况。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该通过公开的听证程序来进行处理,各方当事人必须依法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未缴纳的出资并不包括那些因为出资期限未到而未能出资,或者是未能足额出资的股东,这些股东并不属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范畴。
如果债权人认为未到期的出资需要提前到期,那么他们可以依法通过破产程序来主张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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