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的偿还责任人是什么
一、公司未成立设立过程中的债务的偿还责任人是什么
在企业尚未正式诞生之前,在其筹备组建过程中所产生的所有债务均应由发起人共同承担。
若有部分发起人已经先行承担了相关债务,他们有权向其他发起人提出共同负担的要求。
在此情况下,其他发起人必须依照先前约定的责任比例来分摊这些债务。
若并无任何明确约定,那么就应当依据各自承诺的出资比例来分配债务。
倘若仍然无法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和出资比例,那么所有发起人都将平等地分担这些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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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返还借款的期限】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逾期返还借款的责任】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二、公司可以申请破产
依照我国《企业》第二条之规定,债务人在具备该法律所规定之情形时,有资格向人民提出重整、和解或之申请。
对于那些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其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要求对该债务人实施重整或是破产清算的申请。
如果某个已经解散但尚未完成清算程序的企业法人,其资产无法满足清偿债务的需要,那么依法承担清算责任的相关人员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公司破产后,如何偿还以个人名义为公司经营借入的债务
在企业宣布破产以后,需对其所有资产进行清算并用以偿还所有债务,若无法全额偿还,则应严格遵循相关,按照优先级依次进行清偿。
众所周知,在我国无论是公司抑或是个人,一旦产生债务且形成了债务债权关系,均须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
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着众多因经济困难而无法按期偿还债务的现象。
对于公司来说,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之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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